重庆大学2025年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本招生简章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港澳台学生。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详见《重庆大学2025年港澳台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条 学校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五条 学校面向港澳台地区仅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第六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按照学位授予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博士研究生仅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按学科设立,突出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培养;专业学位按类别(领域)设立,突出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
第七条 重庆大学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相关信息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和“重庆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重大研招网)”(网址:https://yz.cqu.edu.cn/)以及各学院官网对外公布。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报名参加学校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考生身份须符合以下条件:
1.港澳地区考生:持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台湾地区考生:持①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三)学业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学历)相当的学位(学历)。
2.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学历)相当的学位(学历)。
第九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第十条 考生在报考前,务必认真阅读并严格按照国家和我校的报考条件(包括学校和学院发布的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一条 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网上(现场)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第十二条 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详细阅读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报考点以及我校招生简章要求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我校的一个专业。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等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现场)确认、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网上(现场)确认工作由报考点负责组织进行。所有考生均应按报考点要求对报名信息进行网上(现场)确认,具体时间由各报考点确认和公布,逾期不再补办。
第十四条 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准考证下载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报考点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网上(现场)确认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因报考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考生应当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七条 初试考试科目为教育部统考科目“综合能力(一)(科目代码:Z001)”,由报考点负责组织初试。考试时间和考试方式以教育部和报考点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初试考试成绩,划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要求将及时公布在重大研招网,请考生密切关注。
复试前,学校将对考生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须在复试阶段提交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学者的书面推荐材料。
第十九条 复试包括品德考核、外语听力、口语测试、专业课及综合面试,具体复试时间、方式和内容以重大研招网公布的学院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为准,请考生密切关注。复试是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将在拟录取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具体体检标准由学校参照教育部、卫健委、重庆市及学校的相关文件,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根据考生的报名材料、初试和复试成绩、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标准、程序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
第二十二条 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并报教育部录检通过后,方可视为正式录取。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中,除社会工作、应用统计两个专业学位的学制为2年外,其他专业学位的学制均为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所有专业的学制均为4年。
第二十四条 所有港澳台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执行内地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专业的学费收费相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批复为准。详情查阅重庆大学研究生院网(http://graduate.cqu.edu.cn/)公布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研究生可选择不在学校住宿,所有在学校住宿的港澳台研究生均需缴纳住宿费,执行内地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住宿收费相同标准。
第八章 监督申诉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以虚假信息报考,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已毕业者将追回学历证书、撤销授予学位。
第二十七条 重庆大学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及社会监督。在招生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请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方式:电话:023-65106714,邮箱:cqujw@cqu.edu.cn。
第二十八条 研招办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 174 号重庆大学 A 校区研究生院 416 室;
联系电话:023-65111374/65102374;
(工作日08:30-12:00,14:30-18:00);
邮箱:yanzhao@cqu.edu.cn;
各招生学院联系方式,请查询学院官方网页。
第二十九条 本招生简章公布后,若教育部相关政策有调整,学校将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招生简章由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